山东烟台中院枉法裁判 崔秀菊等三人被劫入冤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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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圆明网】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,山东省龙口市法轮功学员崔秀菊、栾艳萍和李玉芳被非法判刑。栾艳萍和李玉芳随后上诉至烟台市中级法院,但烟台中院于五月十八日再次枉法裁定“维持原判”。三人历经十一个月的非法关押后,均已被投入山东省女子监狱。

崔秀菊(女,约70岁)、栾艳萍(女,50多岁)、李玉芳(女,约70岁)在看守所期间均遭受严重迫害:崔秀菊被逼吃药、血压高达280~290,精神恍惚;栾艳萍血压超过200;李玉芳脚底发凉、胃部反嗝、明显消瘦。她们入狱后的情况目前仍不明。

一、一审法官枉法审判回顾

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,三位学员在龙口市大王集被便衣警察绑架,随后被抄家。八月十八日,龙口市公安局政保大队宣布“侦查终结”,将捏造的所谓“案子”移送龙口市检察院。办案警察为政保大队郭福兑。

仅四天后,八月二十二日,承办检察官吕莎莎即称“审查起诉已完成”,案卷已移送法院。九月三日,龙口法院立案,承办法官为迟亚囡。

在整个公检法办案过程中,公诉人吕莎莎完全无视公安侦查阶段的大量违法行为,审查起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。法官迟亚囡以“牵扯政治问题”为由,拒绝亲友辩护人办理手续、拒绝阅卷、拒绝会见当事人,公然剥夺合法辩护权。

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点半,龙口法院开庭。庭审中,公检法人员带着明显的敌意刁难、侮辱法轮功学员。公诉人宣读所谓“证据”却无任何实物;审判长赵瑜全程蛮横偏袒(详见明慧网《检方念“证据”无实物 法官蛮横袒护》)。

二零二六年三月十三日,龙口法院以莫须有的“破坏法律实施罪”枉判:崔秀菊、栾艳萍:三年九个月,罚款两万元;李玉芳:两年六个月,罚款一万元。

二、二审法官枉法维持原判

栾艳萍和李玉芳不服,向烟台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。家属多次追问后才得知烟台中院于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日立案。承办法官吴国岩按照惯常套路,企图草草维持原判,对亲友辩护人的合理诉求百般刁难。

1、对辩护人的法律文书置若罔闻

亲友辩护人依法向二审法院提交《公开开庭申请书》《认定人员、证人出庭申请书》等法律文书,指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要求公开审理。

吴国岩对所有文书置若罔闻,只反复催要“辩护意见”,并由中院下发通知要求在五月十日前提交,否则将直接审理。

2、刁难辩护人阅卷

吴国岩先以各种理由拒绝阅卷;辩护人据理力争后,他才勉强同意,但禁止拍照,只能手抄卷宗。随后又反悔,不允许李玉芳家属抄写,只能“看”。

栾艳萍家属要求阅卷,只能对着厚厚卷宗逐页抄写。一名工作人员看到后甚至惊讶地问:“怎么还抄?”

亲友辩护人多次拨打吴国岩电话,始终无法接通。

3、枉法裁决后故意拖延通知辩护人

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八日,吴国岩在“辩护意见”缺失的情况下,直接做出“维持原判”的裁决。为逃避责任,他故意不通知辩护人,让一审法院来告知。

龙口法院助理邱广州在五月中旬还假意安慰辩护人,让他们“耐心准备证据与二审法官沟通”,同时隐瞒二审已裁决。

直到六月十八日,亲友辩护人才收到二审裁定:维持原判。

三、三位法轮功学员均已被投入山东省女子监狱

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:栾艳萍被送入山东省女子监狱。二零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:李玉芳被送入山东省女子监狱。崔秀菊:因未上诉,应更早被送入,但具体时间不详。

至此,三位学员历经十一个月的非法关押,全部被投入山东省女子监狱。

四、烟台、龙口公检法司合谋制造冤案

本案没有犯罪事实、没有犯罪客体、没有法律依据,是典型的公检法司合谋制造的冤假错案。所谓“破坏法律实施罪”完全是借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。

法律终身负责,因果自负。天道昭昭,善恶有报,任何参与迫害的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。

参与本案的部份人员信息:

烟台市中级法院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通世路1号,邮编:264000
院长:李胜良
审判长:武静
法官:潘军岩
法官吴国岩:0535-6675306

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政法委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1001号,邮编:265701
政法委书记:孙少君

龙口市法院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701号,邮编:265701
电话:0535-8517832
院长孙巍:0535-8778269
副院长王院长:18653518931(法院分管执行的副院长)
审判长、刑庭庭长赵瑜(女,数次冤判法轮功学员):13156934533、18561066566、0535-8778316,家庭住址: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 25#-2-202
赵瑜的丈夫曲以杰:13697850681,工作单位: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人民医院急诊室
法官助理邱广州:13287428981
合议庭:董培森、战娜(女)
书记员:吕振东

龙口市检察院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703号,邮编:265701
电话:0535-3012810
代检察长姜远斌:18353500506
本案公诉人吕莎莎(女,数次非法起诉法轮功学员):18353502852、0535-3012852
家庭住址:山东省烟台龙口市锦上春天小区12#-2-202

龙口市公安局
地址: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港城大道699号,邮编:265701
书记兼局长邢斌:18660066055、0535-8501001、0535-8788711、13853569159
政委石建强:18660064807、0535-8788712(分管政保大队)
国保大队:
大队长王国爱:18660067375
教导员王琪:13905450545
一中队:
中队长郭福兑(直接责任人):18596118718、0535-8788821、18660067090、15318627858

—— 文章内容转载自明慧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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